孤寂枫叶诉哀愁:凄美作品深情独白——解析枫可怜的枫叶情结与创作历程,律师遭被告家属竖中指挑衅,还手后被拘留,本人发声:我还击是为制止不法侵害!当地律协曾两度发函申请“不处罚”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证券之星消息,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5月20日披露的机构调研信息,民生加银基金近期对2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调研,相关名单如下:
《孤寂枫叶诉哀愁:凄美作品深情独白》
枫叶,以其独特的色彩和深沉的情感成为了文学创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古至今,枫叶的哀愁和悲情一直是作家笔下常出现的主题,它们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诉说着生命的孤独、爱情的无常以及岁月的无情。本文将从孤寂的枫叶、凄美的作品和个人创作历程三个方面,解读枫叶的哀愁与深情。
从孤寂的枫叶来看,枫叶似乎总是处于一个孤独的状态,仿佛世间的一切都与它无关,只有秋天的风和冬天的雪才能带来短暂的温暖和安慰。枫叶的叶子经历了春夏秋冬的轮回,每一片叶子都带着自己的故事,无论它们曾经经历了什么样的生长过程,无论是阳光下的艳丽还是雨后的凋零,都在述说着生命中不可预知的沧桑。这种孤寂感在诗人的眼中被转化为深深的哀愁,如唐代诗人杜牧的《秋夕》:“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天阶夜色凉如水,卧看牵牛织女星。”在这首诗中,枫叶的形象被赋予了深沉的孤寂和忧伤,诗人通过描绘枫叶的景象,表达了自己对生活的深深忧虑和对人生短暂的感慨。
从凄美的作品来看,枫叶的哀愁并非单纯表现在诗歌中,也常常出现在小说、散文和其他文学形式中。例如,鲁迅先生的《野草》就以枫叶为背景,描绘了一段充满悲剧色彩的爱情故事。在这部作品中,枫叶不仅仅是主角的命运象征,更成为了一个揭示人性弱点和命运无常的重要符号。小说中的主人公小团圆,因为一次意外,失去了父亲和母亲,从此开始了独自生活的生活。他用枫叶的颜色和形态来表达自己的感情,他的悲伤和无助在每一片叶子上都留下了痕迹,这使得枫叶的情感更加丰富和深刻。《野草》也通过对四季更替的描绘,揭示了人生的无常和生命的短暂,使读者感受到了枫叶的哀愁和他的哀思。
从个人创作历程来看,枫叶的情怀不仅仅体现在作品本身,更体现在作者的人生经历和社会环境之中。许多著名作家如张爱玲、钱钟书等,都曾深受枫叶的影响,他们的作品往往充满了对生活的细腻观察和对人性的理解。张爱玲的作品中,枫叶的哀愁和凄美时常与她的爱情故事交织在一起,她的笔触深入浅出,让人在阅读时感受到枫叶的哀愁和人生的酸甜苦辣。而钱钟书则通过对社会现象的深入剖析,挖掘出了枫叶所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他的作品中,枫叶的孤独、坚韧和智慧成为了他作品的核心主题,深深地影响了他的创作思路和情感表达方式。
枫叶作为大自然的一份子,以其独特的颜色和深沉的情感,成为了文学创作中的一个重要元素。无论是古代文人墨客的悲欢离合,还是现代作家的哲理思考,枫叶都以其独特的姿态向我们展现了生命的孤独、爱情的无常以及岁月的无情。通过对枫叶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欣赏文学中的悲欢离合,感受那份无法言说的情感。这就是枫叶的情结,它是文学创作中的瑰宝,也是我们探寻人生真谛的重要途径。
近日,有关“福建信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庆高因在法庭休庭后遭被告家属挑衅还手被行拘”一事受到关注。事发于2024年11月,2025年1月公安机关对邓庆高作出行拘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厦门市律师协会在行政处罚下发前后分别向案发地晋江市公安机关、司法局发函,建议不处罚律师。最终,警方还是认定邓庆高系故意殴打他人。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邓庆高先遭被告家属吴某某竖中指并伴有“打脸”动作后予以还手一事的认定上,厦门市律师协会和晋江市公安局存在明显的争议。
邓庆高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并向晋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未获支持。之后,邓庆高将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政府分别诉至法院。6月12日,新黄河记者从邓庆高处获悉,5月28日,两案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监拍视频:
吴某某竖中指并有挥手动作
邓庆高挥手还击
事情回溯至2024年11月12日上午,当时邓庆高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邓庆高告诉新黄河记者,原告系一名女子,向法院起诉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前夫转移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邓庆高是其代理人。
上午11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监控视频显示,休庭后,被告母亲吴某某前往审判席与审判长交谈,正尝试和审判长解释些什么。11时14分25秒,邓庆高律师从庭外回到原告席后坐下。15分50秒,审判长准备携带卷宗离开,彼时穿红色衣服的被告女儿来到原告席和邓庆高律师发生争执。回忆当时争执的内容,邓庆高告诉新黄河记者:“开完庭后,被告家属去找法官说我的当事人没有良心,当时我们都没有动。然后被告妹妹来到我面前拍手、指责,第三次我才回了一句‘你们良心还在不在,摸一摸’。”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