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间频发的夜间驾驶痛叫声:为何深夜车鸣让人倍感疲惫?: 促使反思的事件,这样的例子还有多少?,: 需要重视的危机,难道我们还不能警觉?
在繁忙的城市生活中,夜晚是人们最渴望休息的时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交通模式的变化,夜间驾车已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一部分。这个看似简单的行为却带来了许多困扰,其中夜间频发的驾驶痛叫声就是其中之一。
为何深夜车鸣让人倍感疲惫?夜间驾驶不仅需要司机具有高度的专注力和驾驶技能,更需要他们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在寂静的环境中,如果司机感到紧张或者焦虑,很容易引发爆胎、碰撞等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疲劳甚至产生不适感。长时间的高噪声环境也会刺激神经,使人出现心悸、失眠等问题,从而导致睡眠质量下降,进一步加重夜晚驾驶的疲劳感。
夜间车鸣还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扰动。特别是对于住在小区或其他安静区域的人来说,夜间车声的干扰会让他们难以入睡,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当车主们驾车前往喧嚣的城市中心时,其车辆产生的巨大噪音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不良影响,使他们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夜间车鸣还会对驾驶员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驾驶员可能会出现焦虑、抑郁、压力等心理问题,进而影响到其夜间驾驶的安全性和效率。研究表明,疲劳和压力是夜间的行车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提升驾驶员的心理素质和应对压力的能力至关重要。
那么,如何解决夜间频发的驾驶痛叫声问题呢?相关部门应加强夜间交通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限制夜间禁鸣区域、降低夜间噪音标准等,以减少因车辆尾气排放引起的城市噪音污染。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驾驶员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帮助他们在夜间驾驶中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减轻夜间驾驶的压力和疲劳感。汽车制造商也应研发出更加舒适的车内设备和技术,为驾驶员提供更好的驾驶环境,比如安装隔音玻璃、调整座椅布局等,以此来缓解夜间车鸣带来的驾驶疲劳。
夜间频发的驾驶痛叫声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车辆噪音污染、驾驶员心理压力以及缺乏适当的管理和应对措施。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保证夜间交通的安全和舒适性,同时也为每一位驾驶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夜间驾驶体验。
2025年6月6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博士、ST鹏博士,代码:600804)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查明,鹏博士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 鹏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1年 11 月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前,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现仍为上市公司股东,2023年年报披露直接持股比例为 6.94%。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鹏运)系鹏博实业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一至)、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益晖)系鹏博实业全资子公司。成都星辉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创展)、深圳博采星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采星驰)、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诺)系李星实际控制企业。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宽通服)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年10月,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与李星协商一致,欣鹏运向星辉创展借款11.2亿元,和光一至向博采星驰借款5.2亿元,云益晖向博采星驰借款0.6亿元。上述3宗借款共计17亿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上述借款债权由星辉创展、博采星驰转移至四川邦诺。上市公司及长宽通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欣鹏运、和光一至、云益晖使用上述 全部借款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相关资金最终用于偿还上市公司债务。2024年6月,上述违规担保全部解除。 上市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时披露上述担保;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在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在2023年年报已披露为欣鹏运、和光一至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仍未披露为云益晖提供的担保。 2017年至2018年,上市公司发行“17鹏博债”、“18鹏博债”。其中,“17鹏博债”于2022年6月如期兑付,“18鹏博债”展期至2025年。“17鹏博债”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21年年报,“18鹏博债”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 二、*ST 鹏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2024年1月,四川邦诺就上述欣鹏运借款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和长宽通服等担保方就本金11.2亿元、利息3.89亿元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2024年3月28日,此案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迟至2024年4月15日晚间才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认为,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杨学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学平作为实际控制人,私自借出公章、隐瞒违规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ST 鹏博未按规定报送、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拟决定:对鹏博士、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之前,2024年11月19日,鹏博士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鹏博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鹏博士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孙同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