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花绽:探秘神秘女神——大婷婷的五月绽放与历史背景,李成钢:中美就落实两国元首通话共识及日内瓦会谈共识达成框架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现在,“阵风”被歼-10CE发射的霹雳-15E导弹从神坛上击落,慌张失措的不只是法国军工航空企业,还有大洋彼岸的美国军工。从美媒的最新报道来看,美国军工确实慌了!美国《国家利益》杂志报道称,中国歼-10或将重创美国F-16出口市场。歼-10的出色表现使其有望打破F-16在全球军机市场的垄断地位。长期以来,美国军工界从未真正把中国产品当作威胁,认为其廉价但质量难以匹敌。然而这一假设正被打破。在美军全面服役F-35系列战斗机之后,美军淘汰的大批二手的F-16战斗机准备进入国际市场参与中低端战斗机竞争。
关于五月花绽:探秘神秘女神——大婷婷的五月绽放与历史背景
五月花是每年5月盛开在北美洲东部和加拿大等地的一种野生花卉,它以独特的粉色花朵和浓郁的香气而闻名。作为一年中最美的月份之一,五月花以其独特的象征意义和历史背景成为了诸多文化和神话故事中的重要元素。
大婷婷,又被称为“五月女神”,源自北美印第安人的神祗传说,被誉为大自然之母、生命之源和时间的守护者。据传,这位女神的名字来源于一位名叫大婷的女性,她是北美洲最早种植玉米的居民。她不仅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大地母亲的象征人物,因此被视为大地母亲的化身。她的形象通常被描绘为一个美丽而神秘的女子,手持一把刻有金色字母的玉米种子,象征着生命的繁衍和成长。
五月花的绽放,既与自然界的季节变化紧密相连,也反映了人类对丰收和繁荣的敬畏之情。根据传说,当春天来临,万物复苏,大婷婷就会从土中破土而出,开始播种新的生命。而当夏天到来,玉米长势茂盛,人们将收获的玉米制成美食,并以此来庆祝丰收。这个过程充满了神圣和庄重,反映出人类对于食物和生存的深深热爱。
大婷婷不仅仅是一个农业女神,她还是时间的守护者。在许多北美洲印第安文化的信仰中,时间与大地息息相关,它既是季节的轮回,也是生命的起始和结束。大婷婷的形象经常被描绘为一位身穿金黄色披肩,手握一本古老时间和历书的女性。她的面孔被描绘成永恒不变,仿佛代表着时间的稳定性和不可逆转性。这种形象暗示了人类对时间的理解和尊重,同时也揭示了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变迁和不确定性的世界中,无论何时何地,时间都是我们无法抗拒的力量。
大婷婷的五月绽放还承载着丰富的象征意义。正如许多文化中所强调的,五月象征着生命的新生和希望,而在北美地区,五月更是传统节日如感恩节和复活节的重要日子,它们都与大婷婷的播种活动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大婷婷不仅是一个农业女神,更是一位生活的引导者和守护者,她在保护生命和时间的也鼓舞着人们的创造力和希望。
大婷婷的五月绽放和其与历史背景的紧密联系,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这个神秘女神的身份和象征意义。她的美丽、神秘和深沉,以及她对我们生活的影响,都为我们提供了探索自然、文化和信仰的独特视角。无论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更广阔的宇宙尺度上,大婷婷的故事和意义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究。她的五月绽放,不仅仅是一朵美丽的花朵,更是一种深远的精神启示,一种对于美好生活的热烈追求和对生命的深刻敬畏。
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李成钢10日晚在英国伦敦说,过去两天,中美双方团队进行了深入交流,就落实两国元首6月5日通话共识以及日内瓦会谈共识达成了框架。
李成钢在中美经贸磋商机制首次会议结束后告诉中外媒体记者,过去两天,中美双方团队的沟通是“非常专业、理性、深入、坦诚的”。
“我们希望这次伦敦会谈取得的进展有利于中美之间进一步增进信任,进一步推动中美经贸关系稳定健康发展,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积极的正能量。”李成钢说。
李成钢表示,中美双方原则上就落实两国元首6月5日通话共识以及日内瓦会谈共识达成了框架。双方将向各自国家领导人汇报此次会议情况以及原则上达成的措施框架。
李成钢还感谢英国政府为本次会谈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