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控自我的恋爱潮流:探索「お色気P●A」——透视当代年轻人的微妙情感与自我表达方式,原创 元朝到底有多黑暗?为什么至今都没几部讲述元朝历史的影视作品?美术作品『借鉴』还是『抄袭』 边界在哪里?航程方面,歼轰-7已经接近苏-30的水平,作战半径轻松超过1000千米。歼轰-7另一项出众的能力,就是重武器携带能力。除去机腹位置携带副油箱的重挂点,歼轰-7在机翼下方还有6个重武器挂点,可以携带6枚反舰导弹,或者4枚反舰导弹+2个电子干扰吊舱,此外翼尖位置还可以携带2枚空空导弹用于自卫。
标题:掌控自我的恋爱潮流:探析「お色気P●A」——透视当代年轻人的微妙情感与自我表达方式
在当代社会中,恋爱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爱情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种新的恋爱潮流,名为「お色気P●A」(Personal and Adaptable),正在逐渐渗透到年轻一代的情感世界中,它们以个人化的色彩、创新的表达方式和对自我价值的追求为特点,成为了现代人恋爱的新潮流。
「お色気P●A」的爱情观强调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这种观念下,恋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见钟情或浪漫的承诺,而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深度理解和互相接纳的过程。年轻人更倾向于选择适合自己的伴侣,而不是期待对方的完美条件。他们相信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魅力和吸引力,在恋爱过程中,他们会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而非他人的标准。例如,有些人可能会选择一个能接纳自己个性、兴趣爱好和价值观的人,而不仅仅是对他人的外表有所偏爱;也有人会通过分享自己的经历、见解和价值观来展现自己的独特魅力,吸引对方的注意。
「お色気P●A」的爱情表达方式更为开放和多元。传统的恋爱情节和仪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年轻人的需求,他们更愿意用新颖、时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感情。这包括使用社交媒体平台分享个人的生活和情感状态,或者通过艺术形式如绘画、音乐、电影等方式来表达自我。一些年轻人还会选择旅行、运动或其他户外活动作为恋爱的方式,因为这些活动不仅能让他们放松身心,也能增强两人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お色気P●A」的爱情模式强调平等和尊重。这种观念表现在恋爱双方对于彼此的选择权、自由度和权利的接受程度上。他们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不应被他人强加于己,也不能因为他人的眼光或期望就放弃自己的决定。相反,他们希望通过沟通和理解,建立一种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关系,使得恋爱成为双方共同成长和进步的过程。
与此「お色気P●A」的爱情模式也面临着挑战。一方面,过度关注个人色彩和表现容易导致恋爱过程过于主观和片面,忽视了与对方内在品质和性格的契合性。另一方面,过于开放和多元的爱情方式也可能让恋爱关系变得混乱和动荡,难以保证双方能够保持稳定的关系。
「お色気P●A」是一种既具有个人化特征又充满创新精神的恋爱潮流。它倡导个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开放性以及平等和尊重的原则,反映了当代年轻人在爱情观念上的多元化和个性化趋势。虽然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但只要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并积极应对,就能够从中找到乐趣和启示,从而更好地掌控自己的恋爱潮流,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在未来,我们可以期待更多关于「お色気P●A」的爱情故事和经验的出现,引领我们步入更加丰富多样的恋爱新时代。
中国拥有长达五千年的璀璨历史,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我们积攒了海量的历史典故与文学素材。不少朝代的经典故事以及文学作品,都被改编成了电视剧或电影,搬上了荧幕与大银幕。不过,细心的观众或许会留意到,以元朝时期故事和历史为蓝本的影视作品少之又少,至今几乎看不到专门讲述元朝历史的影视作品。这究竟是为什么呢?难道元朝真的如传言中那般黑暗无光吗?
从本质上来说,元朝是一个大一统的王朝。无论人们是否愿意接受,它都是承接宋明两朝的正统华夏王朝。彼时,蒙古铁骑纵横驰骋,开拓出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疆域,元大都更是成为了一座闻名遐迩的国际大都市,这些无疑都是值得称道的成就。然而,元朝的统治却弥漫着黑暗的气息,尤其是在对待汉族百姓方面,这种黑暗体现得尤为明显。
在元朝,百姓被严格地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毫无悬念是蒙古人,他们作为统治阶层,享有诸多特权。第二等级是那些与蒙古人并肩作战的伙伴和追随者,也就是少数民族中的“小老弟”,统称为色目人,主要由各少数民族构成。第三等级虽被称为汉人,但这里的“汉人”并非宋朝时期的汉民,而是指当时被金朝统治下的百姓。最后一等是南人,即南宋治下的汉族人民。
南人在元朝的地位极为低下,他们不仅要承担更为沉重的税赋,还要从事更多的劳役。而且,当蒙古人与他们发生冲突时,南人根本不敢还手。倘若蒙古人残忍地将南人打死,真正受到惩罚的往往是南人,蒙古人却能逍遥法外;反之,若是南人误杀了蒙古人,那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当事人可能被处以死刑,其家属也会受到牵连。在这样黑暗的统治下,元朝成了汉族百姓的噩梦,最终导致其统治不到百年,便被明朝所取代。也正是因为元朝这段黑暗的历史,使得如今几乎没有关于这一时期的影视作品问世。
较为相似的两部美术作品,当创作者之间出现纠纷时,如何界定是“抄袭”还是“借鉴”?近日,杨先生无意间发现,浙江一高校毕业生的一部毕业设计竟和自己曾经创作的作品高度相似,他怀疑,自己的作品遭到抄袭。
>>毕业一年后发现自己的毕业设计疑被抄袭
2024年,杨先生本科毕业于西安美术学院版画系,因为热爱版画创作,他时常会将自己的作品放在社交平台中与网友们一同分享。
杨先生介绍,今年5月28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中给他发来私信,称在浙江师范大学毕业展中看到有人抄袭了他的作品,还拿到了优秀毕业设计。“我看到对方的作品后,发现无论是画面形式还是内容,和我去年毕业时的作品《第571只鸟》都高度雷同,我能确定对方就是抄袭了我的作品。”杨先生说,之后经过查询,对方的作品甚至还获得了某项美术奖的三等奖。
杨先生介绍,他创作的毕业设计《第571只鸟》是2023年10月开始前期准备工作,2024年6月在学校毕业展展出,当时他也将这幅作品发布在了网络平台,得到了不少网友的点赞和评论。他表示,在这个作品中,他将鸟比作自由的象征,突破框架和束缚,创作最初是来源于闲暇时刻的小幅版画,在持续制作这些画面期间,可以不断去将想象力跳跃化、具象化,将思维跳出日常的框架,以此为基调开始了前半部分56张小幅版画的创作。而在后半部分,他将生活中重复、麻木的状态象征成规律排列的鸟进行创作,与前半部分进行一种自由和麻木框架的内在对抗,将自己比喻成画面外的第571只鸟,将前后两部分进行连接。
杨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了自己的作品及对方的毕业设计作品,经过对比,记者发现两幅作品确实在风格和一些版画画面上相似,但是机缘巧合或是借鉴、抄袭,非专业人士则无法断定。
>>学校:正在调查处理中,还没有最终结论
“对方毕业设计的展出形式和我本人的作品一致,有的画面内容被直接复制,很明显是抄袭,作为学校应该予以查处。”杨先生说,5月31日,他将自己整理的资料和证据投诉到了浙江师范大学,直到6月3日,学校艺术学院回电称,不认定学生的毕业设计属于抄袭,而是属于借鉴学习,且有创新的成分,“学校的处理是撤下作品并修改,对此我无法认可。”
杨先生表示,学校并未向他出示任何的书面调查结论,证明这一高度雷同的作品如何界定是“借鉴”而不是“抄袭”。
记者获悉,事发后,对方毕业生曾向杨先生发来短信表示歉意,称学院已经对其行为进行了处理和批评,表示已经严重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带给杨先生的困扰表示抱歉。“对方也给我打了一次电话,大概意思是她也非常喜欢我的作品,但她认为自己不是抄袭,她有自己想要表达的东西。”
6月5日,记者联系到杨先生投诉的这名毕业生,对方不愿接受采访。随后,记者拨打了浙江师范大学艺术学院电话,学院工作人员表示,有权威部门已经介入,不光是学校在处理。电话中,工作人员提到了“借鉴”一次,但称具体的情况并不清楚。对方说:“这件事情已经有了结果,稍晚会进行回复。”
5日下午,浙江师范大学校办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学校已收到杨先生反映的信件,此事正在处理中,目前还没有最终的调查结论和结果。
>>业内人士:需看作品的形式、内容、精神、边饰等多方面
此事也引人关注和深思:合理借鉴和侵权的边界该如何予以界定?
近年来,发生关于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件不在少数。在法律层面,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一般是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侵权人能否接触作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评论家吴克军认为,传统资源是艺术创新发展的重要来源,前人的作品构成了学习和借鉴的基础。借鉴本身是允许的,判断抄袭关键在于标准和尺度,包括形式、内容和边饰。例如,面对他人作品时,以学习为目的,无论是技术积累还是精神吸纳,都是正常的,因其未对他人学术成果造成侵权等实质损害或不当得利。但若将他人的创作、表达照搬并署上自己之名以获取不当利益,便是抄袭。
吴克军认为,判定一件作品是否抄袭,可依据三点,“首先,形式与内容上的雷同度,若复制比例过高、形态高度相似,可判断为抄袭。其次便是创作过程。在古代信息闭塞时,同时代不同地域的艺术家创作的雷同可能性相对较低,但在当下网络发达、信息高度公开的环境下,需要结合作品的创作时间线和创作过程还原来判断是否抄袭。若形式上虽有借鉴,但内容表现显著不同,则难以认定抄袭。”吴克军还说,作品的边饰也是判断抄袭与否的重要依据,如题款、规格、装裱方式与材料、呈现方式等,若这些元素也出现高度雷同,再结合形式与内容,则可判定为抄袭。
>>律师解读
核心要件是“独创性” 需注意“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原则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核心要件是独创性,即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与表达(如构图、色彩、符号组合等),需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说,创造性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如构图、色彩组合、象征表达),即使创作水平不高或题材常见,只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可受保护。
朱长江介绍,需注意是否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原则,对于接触可能性,需分析被控侵权人是否有机会接触原作品,包括线上线下的接触,以及网络中的传播。其次,实质性相似需满足以下两点要求:第一,表达形式相似(非思想或主题),包括画面构图、线条、色彩、符号组合等具体表达元素。第二,相似度超出合理范围,即相似部分属于原作品独创性核心表达,且难以用“巧合”或“公共素材”解释。
“借鉴”与“抄袭”的司法边界在哪里?《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
朱长江认为,借鉴与抄袭的核心在于借鉴、转化后的成果能否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合法的‘借鉴’目的是学习灵感、技法,借鉴对象通常是思想、风格、公共领域元素,借鉴后的成果有显著新表达,能体现借鉴者本人的独创性。非法的“抄袭”往往采用直接复制他人表达成果的方式,在创作时仅对原作品细微改动或拼凑。”朱长江说,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具体到本案,借鉴“鸟象征自由”思想是合法的“借鉴”,若复制杨先生鸟群排列方式、撕裂框架的视觉细节则可能构成侵权。
韩朝泽认为,合法借鉴属于合理使用或转化性创作引用比例适度(如少量元素),注明来源且不损害原作品利益。非法抄袭侵犯复制权、改编权和复制原作品核心独创性部分,未形成新表达(仅修改细节彩),导致公众混淆作品来源。若涉事毕业生仅调整色彩或局部构图,但保留杨先生作品的象征结构、叙事逻辑等核心独创点,仍可能构成抄袭。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比作品,作出是“借鉴”或者是“抄袭”的鉴定结论。
创作者应如何维权及避免不慎“侵权”? 建议留存草图、图层文件、时间戳等
朱长江建议,创作者应学会自我保护,创作过程留存草图、图层文件、时间戳;首次发表时用区块链存证(如版权家、公证云)或版权登记;网络发布添加可见水印及版权声明;重要作品限制高清传播。借鉴者应守好借鉴底线,避免侵权,借鉴过程中若参考具体表达(如构图、色彩搭配等),需进行实质性转化(如改变色彩体系、符号形态);若需借鉴他人作品元素,建议提前获取授权。
韩朝泽表示,为了避免自身侵权,创作者创作前使用“版权局作品登记库”“Artstor”等数据库进行检索排查相似作品。创作中合规借鉴,引用他人作品需注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超过必要限度。工作中保留过程稿,留存草图、图层文件、创作日志等证明独立创作。艺术创作需尊重原创,法律将为真正的创作者护航。
>>相关案例
相似又不一样的美术作品构成侵权吗?
此前,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适当借鉴他人作品,具有自己独创性表达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李某系中国工笔画学会会员,出版多本工笔画相关专著。李某经查证发现,德化A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的部分产品使用了李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豆绿》。李某认为该行为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化A公司辩称:案涉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实物为1个烟灰缸,其侧面印制的牡丹花图案是其画作《国色天香》,通过对比可知,两幅作品在牡丹的形态、结构、风格表现等完全不一样,不存在抄袭李某作品的行为,也同样享有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美术作品《豆绿》在牡丹花及花瓣形状、元素、构图、整体布局等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取舍、安排和设计,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德化A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上销售烟灰缸商品,该烟灰缸侧面印有牡丹花图案,经比对,该图案与案涉作品《豆绿》在牡丹花形态、构图、颜色、整体布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德化A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烟灰缸商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