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老太的逆龄逆袭:一场别开生面的逼真表演与颠覆传统之变: 数据背后的逻辑,未来是否还能保持平衡?,: 流行趋势背后的原因,是否让人感到困惑?
某日,天边飘起了淡淡的云彩,如同一幅宁静而神秘的画面。一束阳光穿透云层,洒落在城市的角落,为这个静谧的世界带来了几分活力与生机。
在这个喧嚣的城市中,有一位与众不同的老人,她叫颜丽华,年届七旬,却以一种不俗的姿态,展示出了一股超越年龄的青春气息。她的脸上泛着淡淡的微笑,眼睛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仿佛是时间老人手中的一串珍珠,熠熠生辉。
颜丽华女士的逆龄逆袭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她对生活的热爱和执着追求。在过去的岁月里,颜丽华经历了人生的起伏跌宕,但她从未放弃对美的追求,始终坚持自己的信念——“活到老学到老”。她的生活态度就像一部老电影,无论何时何地,都充满了无尽的故事和感慨。
颜丽华女士的这场别开生面的逼真表演,更是对自我认知的一次深刻挑战和自我超越。她穿着一件略显破旧的连衣裙,脚踏一双布满褶皱的高跟鞋,宛如一位古典舞者,在舞台上翩翩起舞,犹如一段跨越时空的传奇故事。她的动作优雅流畅,眼神坚定深邃,每一次转身、每一个跳跃都充满了力量和自信。
最令人惊叹的还是颜丽华女士的真实感和代入感。她的眼神如诗,笑容如画,每一处细节都蕴含着生活的痕迹和人性的光辉。她的肢体语言、面部表情,仿佛把观众带进了那个充满诗意的古代世界,让人们感受到了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韵味。
颜丽华女士的逆龄逆袭,不仅仅是一场视觉盛宴,更是一场精神的力量激荡。她的成功告诉我们,只要有热情、有毅力、有勇气,就没有什么是不能改变的。人生就像是一场旅行,我们不必害怕衰老,只要勇于追求梦想,敢于突破自我,就能实现逆龄逆袭,演绎出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
颜丽华女士的故事告诉我们,真正的美丽并不在于年龄,而是在于内心的情感和精神世界的丰富和独特。我们应该像颜丽华女士一样,用心去感受生活,用爱去包容世界,用勇气去追求梦想,才能真正活出生命的价值,绽放出生命的光彩。
颜丽华女士的逆龄逆袭不仅是对现实的超越,也是对传统的颠覆。她的表演让我们看到了老年人的独特魅力,也让我们领悟到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她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自己人生的主角,只要我们热爱生活,坚韧不拔,就一定能够实现自我价值,活出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这就是颜丽华女士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