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你心中的麻豆片:口感独特、秘制工艺背后的美食探索,荣旗科技:6月11日高管柳洪哲减持股份合计5.5万股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雨落西湖,睡莲低语。暴雨织成帘幕,莲瓣承着碎玉。水珠滚落,是另一种惊心动魄的静美。原来,骤雨才是它盛放的诗意。”网友“野生小夫”配上了雨中睡莲在湖面上的倒影。
下面将从口感独特、秘制工艺两个方面来揭开你心中的麻豆片——这是一道源自中国四川成都的特色小吃,以其独特的口感和浓郁的秘制工艺赢得了广大食客的喜爱。
让我们来谈谈麻豆片的独特口感。麻豆片以其独特的口感深受人们的喜爱,这是因为其独特的制作工艺使得它的味道鲜美且层次丰富。麻豆片的主要原料是绿豆淀粉,经过精细调制和揉搓后形成面团,然后切成薄片。在制作过程中,麻豆片会经过一系列的热处理工艺,包括煮熟、发酵和擀面等步骤。在此过程中,麻豆片中的淀粉充分吸收了绿豆和辣椒等配料的味道,面粉中含有的蛋白质和脂肪使得它们形成了丰富的口感,既有嚼劲又有韧性,既酥软又脆爽,口感十分独特。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麻豆片的秘制工艺。麻豆片的秘制工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选料精良,选用新鲜饱满的绿豆作为主料;二是配料搭配,加入适量的辣椒粉、花椒粉、五香粉等多种调料,提升麻豆片的香气和口味;三是加工工艺,通过独特的烫制方式,使每一片麻豆片内部都能均匀地吸附调料的味道,同时保持其原有的口感;四是调味品熬煮,将所有的调料进行精确的熬煮,使其渗透到豆片的每个角落,形成麻辣可口的口感;五是冷藏保存,将制好的麻豆片放入冰箱冷藏,待其表面变得凉爽时即可食用。
麻豆片的烹饪方法多样,可以根据个人口味选择不同的烹饪方式,如油炸、清炒、水煮等,保证每一口都具有不同的风味。例如,用传统的油炸方式将麻豆片炸至外皮金黄酥脆,内里酥软,再配上麻辣酸辣的蘸酱,口感层次丰富,满足了人们对美食多样化的需求;而清炒或水煮麻豆片则保留了豆子的原汁原味,清爽开胃,适合夏季食用。
麻豆片是一款口感独特、秘制工艺丰富的美食,它通过独特的制作工艺和配方,赋予了豆类食品以独特的口感和美味。无论是作为一种街头小吃,还是作为一种家庭菜肴,麻豆片都能在忙碌的工作生活中为人们带来一份独特的口感享受,成为一道深受大众喜爱的经典美食。无论你是来自四川成都的本地人,还是对美食文化有着浓厚兴趣的游客,麻豆片都是值得一试的美食佳品。在你的舌尖上,感受那独特的麻辣口感和丰富的口感层次,体验那份地道的四川滋味吧!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6月12日市场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公告及交易所披露数据整理,荣旗科技(301360)最新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2025年6月11日公司董事柳洪哲共减持公司股份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为0.1031%。变动期间公司股价上涨0.65%,6月11日当日收盘报46.21元。
荣旗科技近半年内的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增减持详情如下:
荣旗科技的高管列表及最新持股情况如下:
融资融券数据显示该股近5日融资净流入119.65万,融资余额增加;融券净流入0.0,融券余额增加。
该股最近90天内无机构评级。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