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韵四声:解读鲁一鲁一鲁一鲁一鲁一曰114的音乐诗篇,*ST鹏博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已被罚受损股民可索赔69.9元买本练习册惹来12小时高频推销 家长呼吁严管教培机构骚扰式卖课在这里,我们以安兔兔官网展示的Android性能榜信息作为参照:
关于“鲁韵四声:解读鲁一鲁一鲁一鲁一鲁一曰114的音乐诗篇”,我们首先要明确“鲁韵四声”是中国古代音乐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独特概念。它的内涵在于以《诗经》中的四言诗句为基础,对不同音节和节奏进行深入解析,并将其融入到乐曲创作中,以此构建出丰富多彩、层次分明、富有诗意的音乐旋律。
让我们从《诗经》的四言句式入手,“鲁一鲁一鲁一鲁一鲁一曰114”的首句“鲁一”,即“鲁”在平声,“一”则为第四声。这四个音节在《诗经》中都位于第四声或第五声,这种特殊的声调组合使得这首诗歌具有强烈的韵律感和节奏感。例如,“鲁”音节的长度较长,给人以沉稳、深远的印象;而“一”音节则短促有力,强调了情感爆发的力量。这两者的结合共同营造出一种压抑而又深沉的氛围,符合诗歌中“风萧瑟兮木叶下”的意境。
“鲁一鲁一鲁一鲁一鲁一曰114”中另外三个音节“鲁”、“一”、“鲁”分别对应着不同的音阶,分别是第一声(阴平)、第二声(阳平)、第三声(上声)。这些音阶的转换反映了作者对音乐旋律的精细把握和巧妙运用,如在“风萧瑟兮木叶下”一句中,“瑟”字的发音与“一”形成鲜明对比,产生了顿挫跌宕的效果,进一步强化了诗歌的情感表达和气氛烘托。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鲁一鲁一鲁一鲁一鲁一曰114”中的最后一个音节“曰114”。这个音节通常出现在歌曲的尾声,通常被认为是对前文主题的一种总结或深化,同时也预示着音乐的结束或者某个特定时刻的到来。在这个音节中,“曰”字与“鲁”音节形成呼应,同时又包含着一种神秘而悠远的信息,如“曰”可能象征着岁月流转、历史变迁,暗示着诗人对于时间流逝的深深感慨和思索。
这首“鲁一鲁一鲁一鲁一鲁一曰114的音乐诗篇”,通过对《诗经》中四言句式和音阶的变化以及尾声音节的运用,充分展示了中国古代音乐理论的魅力和创新精神。它既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也展现了现代音乐艺术的独特魅力。正如评论家所说:“鲁韵四声,不仅仅是音乐的创作,更是一种文化传承与审美重构的过程。”当我们听到这首“鲁一鲁一鲁一鲁一鲁一曰114的音乐诗篇”时,不仅可以感受到其独特的韵律之美,更能够感受到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和艺术家们的卓越才华。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6月9日,ST鹏博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ST鹏博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2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6月1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5年6月10日,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6月30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8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7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ST鹏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二、*ST鹏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三、*ST鹏博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ST鹏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二、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此外,公司多位高管也被罚。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7月17日收盘时依旧持有;或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26日收盘时持有*ST鹏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99)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即将迎来“神兽”归笼的家长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直播间买本练习册,却招惹来每天从早上到深夜长达一周的电话微信推销。
近日,北京商报记者接到多位家长投诉,在抖音直播间购买69.9元某头部教培机构预复习册后,因答题必须扫码添加“辅导老师”微信,收到每日长达12小时的电话、微信高频推销,内容为该教培机构旗下的语数英网课。有家长明确通过电话、微信多次拒绝购课,不需要免费送课后,推销仍持续。更有甚者,在家长拉黑一个电话号码后,这些所谓的辅导老师还会更换号码继续推销。
在教培机构集体转型后,依托曾经的课业优势,智能硬件和相关辅导教材成为各家企业的抓手。然而,教培机构们上述依托教辅材料进行的骚扰式营销,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所谓辅导老师的推销话术更是在不断地制造着教育焦虑,挑战着监管的红线与家长们的神经。
夹在预复习册里的小纸条
徐颖怎么也没想到,给儿子买了两本暑假用来预复习的练习册,就遭遇了出版教培机构长达一周的轰炸式电话、微信卖课推销。
徐颖的儿子马上迎来二年级暑假。用班主任的话说“这是一个从低年级到中年级的关键假期”。中文系毕业、大学曾经做过两年辅导员的徐颖自己也清楚这个暑假的重要性。
巧合的是,5月20日,徐颖刚与群里的同学家长讨论怎么过暑假,当天晚上打开抖音就被推送到相关教辅材料的直播间:语文、数学两本预复习册共花费69.9元,内容既有三年级上册重难点的预习,也包含二年级下册知识的复习,还送一本字帖。在徐颖看来,字不好、基础知识不扎实的儿子挺合适这套预复习册。徐颖表示,因为价格并不贵,所以也就没多想,本着买来先了解一下的心态,在直播间下了单。
两天后,包裹到手。徐颖在拆了快递之后看到,除了两本练习册和对应的字帖等赠品外,还夹了一张小纸条,内容为添加辅导老师企业微信的二维码。
徐颖称,这类纸条在之前买别的练习册时也有收到过,大多为添加出版机构老师企业微信,老师会定向推送一些有针对性的习题。期中、期末时段,如果有临时增加的习题册,也会被问到是否需要进行加购。虽然本着对方有营销的行为,自己作为家长也有需求,而且只是偶尔不定期地推送新练习册,对于这类企业微信并不排斥。
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一次添加该机构辅导老师微信后的一周,从电话到微信,从上午10点到晚上近11点,不分场合、不分时间地频繁接到这位老师的推销电话和微信。且内容均与预复习册无关,推销的产品均为这家教培机构的在线网课。
根据徐颖提供的聊天截图,教培机构老师推销的产品内容不仅包括“语文数学报名任意一科900元”“英语单独学习799元”等,甚至还有“特意向教研组申请了名额”“现在报名享受‘金牌辅导老师’”等话术,不断强调着“二升三”的重要性,甚至暗示不补课的“吃亏”,接连不断地推销线上网课。
明确拒绝后仍遭遇电话轰炸
在被连续骚扰了一天后,徐颖立即以“文字+电话”的方式,明确告诉上述练习册对应的老师,自己孩子不需要上网课。根据微信截屏,徐颖的回复内容十分客气,并感谢了对方辅导老师,辅导老师也明确回复“了解,会做好登记”。
但这并没有阻挡甚至减少这位辅导老师轰炸式的营销。在明确表态自己儿子不需要上网课的当天,从上午11点到晚上11点,徐颖依然经受了长达12小时的推销。不仅推销电话从早上打到晚上,微信的推送消息也接连不断,仿佛只要不买课就一定会被“轰炸”。
被教培机构所谓辅导老师轰炸式推销的不只有徐颖。另有消费者张明也向北京商报投诉到,今年2月底,自己也遭遇了同一机构的轰炸式电话推销,每天不管什么时间,都能够接到卖课的电话。在拉黑一个号码后,教培机构还会换其他号码接着打,有时候甚至一天能接到10个推销电话。与徐颖的遭遇相同,张明在明确表示不需要购买线上课程后,还是不停地接到推销电话。“孩子的学习没得到多少帮助,自己先被这些骚扰电话搞得心力交瘁。”张明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在小红书平台看到,不少家长纷纷吐槽各种教培机构将近晚上11时打电话询问课程反馈;教培机构信息骚扰太严重;被骚扰了一年,一天甚至能打五、六个;还没报课时老师一天电话、微信语音轰炸,报完课后,发信息回复慢。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华德榜创始人宋向清认为,上述教培机构营销方式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给消费者造成了骚扰,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心理状态。在消费者已明确表示不需要报名线上网课后,教培机构仍未停止推销行为,这种无视消费者意愿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关系,容易引发消费者的反感和抵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孙宇昊表示,教培机构在家长扫码后,以电话、微信反复推销无关课程,且在明确拒绝后仍未停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孙宇昊认为,该行为区别于单次推销,具有时间跨度长、接触方式多元、拒绝无效性三大特征,可能构成系统性骚扰式营销。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具体侵害的消费者权益可能有私人生活安宁权、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权益及公平交易权。
是辅导老师还是销售?
“添加的究竟是辅导老师还是销售?”徐颖提出了自己内心的疑问。
徐颖向北京商报记者展示了刚添加教育机构老师微信时的截图,这位老师当时表示,她是负责小朋友学习的班主任,接下来有任何不会的学习问题、作业都可以联系老师,老师给孩子一对一辅导。但是连续不断地电话、微信推销,实在是让徐颖无法相信该老师是所谓的辅导老师。
“都说小学二三年级是打基础的关键期,原本我并没有那么紧张,但教培机构连续的推销,让我们这些家长非常焦虑,担心自己孩子跟不上课程。”张明坦言。
宋向清表示,教培企业在宣传推广中如果存在夸大效果、虚构教师经历、编造用户评价等行为,并通用虚假宣传和制造焦虑的手法,诱导家长购买课程,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则与“双减”政策减轻家长负担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宋向清看来,教培企业的营销方式必须具有底线,营销内容必须要有红线,什么可以纳入教培、什么不能纳入教培、纳入教培的内容应该怎样营销,都应该划出清晰且严肃的边界。就教培企业营销方式而言,要尊重消费者意愿,应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意愿,不得采取强迫、欺诈、骚扰等不正当手段推销课程。同时,要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在营销过程中,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其词或隐瞒重要信息,以免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决策。
宋向清建议,未来,教育、文化、商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亟待形成协同机制,联合出台不同教培内容的约束限制规范、营销行为规范细则等,进一步细化教培企业营销行为,明确规定营销方式、营销时间、营销频率等具体要求,限制企业的过度营销和骚扰行为,例如,规定每天的营销电话和微信消息的发送时间、次数上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