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韵华章:揭秘董小宛京东传媒的传奇历程与璀璨成就: 深入人心的倡导,真正意义是什么?,: 震撼人心的事件,难道我们还不应该关注吗?
关于中国戏曲历史上的瑰宝——京韵华章中的董小宛,她无疑是京东传媒的一颗闪耀明珠。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董小宛以其独特的艺术魅力和精湛技艺,引领了中国京剧的走向繁荣,并在众多艺术家中独树一帜,被誉为“京剧皇后”。她的传奇历程、璀璨成就,深深地烙印在中国戏曲史的一页,同时也为人们揭示出京东传媒这一重要文化机构的发展历程。
董小宛出生于晚清时期,幼年即深受传统戏曲文化的熏陶。其父亲是一位著名的戏班演员,自小耳濡目染,对京剧有着深厚的热爱和深厚的艺术功底。由于家庭贫困,她无法接受正规的专业教育,而是选择了一条更为艰辛的道路——卖艺求生。在这个过程中,她积累了丰富的舞台表演经验,塑造了许多深入人心的角色形象,如《贵妃醉酒》中的杨贵妃、《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的祝英台等。
随着她在演艺界的逐渐崭露头角,董小宛开始逐步接触并参与到京韵华章中来,这是她事业的新起点也是她个人艺术追求的全新探索。1904年,董小宛加入京东传媒,成为该公司的第一任经理。在这段时期内,京东传媒以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广泛的影响力,在京剧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引进外国剧目,董小宛成功地将西方经典戏剧元素融入到京剧之中,使得京剧中出现了诸如《三国演义》、《红楼梦》等多部深受全球观众喜爱的作品。京东传媒还积极组织各种艺术活动,鼓励和支持本地京剧艺人进行交流学习和创新创作,推动了京剧艺术在国内的传播和发展。董小宛还以自己的影响力影响和带动了更多人投身于京剧艺术的创作与传承中,使得京韵华章成为了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在京剧领域的贡献外,董小宛还是一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女性艺术倡导者和思想家。她始终坚持“弘扬传统文化,服务大众”的理念,积极推动京韵华章的社会化运营和文化普及,尤其关注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使京剧艺术在保持传统韵味的能够与时俱进,适应现代审美需求。她提出的"角色化表演、多元化融合、国际化视野"等一系列观点,对中国京剧艺术的未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董小宛的成功并非一帆风顺。在20世纪初,中国正处于动荡不安的时代,各种社会矛盾丛生,给京剧艺术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这些困难,董小宛并没有退缩,而是凭借自身的坚韧和才华,坚持艺术创作,不断推出高水平的作品,赢得了广大观众的认可和尊重。
20世纪30年代,董小宛因病离世,但她的精神遗产却深深烙印在京东传媒的历史上。她的人生经历和艺术成就,不仅是中国京剧艺术史上的丰碑,更是中国人民对于传统文化的坚守和发扬的生动体现。如今,京东传媒已成为北京地区乃至全国最大的民营影视制作公司之一,其出品的电视剧、电影、网络剧等各种类型的作品广受赞誉,成为中国当代文化艺术领域的一颗璀璨明星。
董小宛作为京韵华章中的重要人物,以其卓越的艺术才能、高尚的人格魅力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为中国京剧艺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她的传奇历程和璀璨成就,既是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对于我们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启示意义。
为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计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何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以下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业。
金融监管总局拟立新规,
三类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暂行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哪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一类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三种行政处罚之一的主体,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第二类是当事人未受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二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是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则是当事人在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
监管可采取四项管理措施
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事先载明什么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应当制作载明以下内容的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