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火中烧:揭秘飞机上惊心动魄的‘怒上大奶空姐’故事: 引导深思的问题,是否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 不允许忽视的现象,是否是一个重大的警示?
我曾有幸在一架国际航班上目睹了一次令人惊心动魄的“怒上大奶空姐”的故事。那是在一个夏日阳光明媚的日子,我们乘坐着波音737-800客机,飞往美国纽约的肯尼迪国际机场。此行的目的地是我们的公司重要客户——一家知名的科技公司。
飞机起飞后不久,便进入了低空飞行。此时,飞机突然遭遇了剧烈颠簸和强烈的气流冲击,使得乘客们纷纷开始尖叫、乱动起来。就在这种情况下,一位名叫莉莉的空姐立刻挺身而出,以惊人的毅力和智慧,成功安抚了紧张的旅客情绪,并迅速组织起了乘客的安全疏散。
莉莉是一位典型的空姐形象,一头金发柔顺如丝,一双深邃且充满好奇的眼睛,宛如夜空中闪烁的星辰。她身材匀称,身穿白色无袖长裙,腰间系着一条鲜亮的红围巾,显得既端庄又优雅。当飞机进入风暴区时,莉莉的动作迅捷而坚决,她首先稳定住了乘客的情绪,然后带领大家向安全出口移动,避免了因恐慌引起的踩踏事件。
灾难并未就此结束。随着飞机高度逐渐下降,风速和气压的变化更加明显,客舱内的噪音和压力也越来越大。这时,莉莉忽然意识到一种可能的风险,那就是乘客可能会因为过度紧张和恐惧,导致血压升高,从而引发心脏病等疾病。她立即大声疾呼:“请大家保持冷静,不要慌张!我们的飞机正在采取紧急避难措施,您们的生命安全将得到保障!”在她的引导下,大部分乘客都选择保持安静,静静地等待紧急避难方案的实施。
经过约5分钟的短暂等待后,我们被告知需要关闭发动机并降落在一座附近的机场进行紧急降落。此时,乘客们的心跳加速,焦虑感瞬间爆棚。但莉莉凭借她丰富的应急处置经验,迅速引导乘客有序撤离飞机,同时维持着与地面工作人员的良好沟通,确保每位乘客都能顺利下机,并在指定地点接受医疗检查和心理辅导。
在整个过程中,莉莉始终保持着冷静沉着的态度,以专业的知识和卓越的处理能力,赢得了全体乘客的高度赞誉。她的言行不仅彰显出了作为空姐的专业素养,更体现了面对危险时的临危不惧和无私奉献精神。
这次“怒上大奶空姐”的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无论在何种场合,面对突发情况,我们都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应急处理能力,用智慧和行动来保护乘客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这不仅是对每一位空乘人员职业素养的肯定,也是对社会道德风尚的生动诠释。
此次震撼人心的故事,让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人性的伟大,也再次印证了“怒上大奶空姐”这一航空英雄的真实面貌。她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作为一名空乘人员,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具备高尚的职业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乘客营造出一个安全舒适、温馨和谐的出行环境。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