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91制片厂传媒平台——创新数字文化产业的匠心之作,印度客机坠毁已造成至少120人死亡 机上乘客幸存希望“渺茫”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从连续性的台风雨情况来看,我国至少9省市先后降雨明显,也就是在台风发展之下,以及后续的效应,暴雨很多——台风雨或含9省市。
关于电影制作行业中的瑰宝——九一制片厂传媒平台,一直以来备受业界瞩目的创新数字文化产业。这个平台,以其独具匠心的创意、前沿的技术和精准的定位,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以独特的视角、丰富的内容和无尽的艺术魅力,诠释了数字文化如何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九一制片厂传媒平台以科技为核心驱动力,推动着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该平台依托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实现了从创作到传播的全链条数字化升级。其视频内容生产流程严谨,数据处理精确,图像质量出色,为电影作品提供了更为真实的拍摄环境和视觉效果。通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九一制片厂传媒平台能够提供身临其境的观影体验,大大提升了观众的沉浸感和参与度,增强了电影的市场竞争力。
九一制片厂传媒平台凭借精准的内容定位和精细化的营销策略,成功吸引了海量受众群体的关注。该平台不仅注重挖掘有潜力的年轻一代市场需求,更深度理解各类消费者的文化消费习惯,将主流文化和青年审美相结合,推出了大量反映现代生活、传递社会正能量的影视作品。其中,《流浪地球》、《哪吒重生》等深受年轻人喜爱的优质电影,正是九一制片厂传媒平台精准洞察市场趋势,深入挖掘差异化题材的成功案例。这些作品通过生动的角色塑造、丰富的情感表达和深邃的主题内涵,赢得了广大观众的高度赞誉,也为该平台赢得了广泛的市场份额。
九一制片厂传媒平台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探索和实践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模式。例如,它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开发人才培养体系,引入先进的数字艺术教育理念和技术,培养了一支富有创造力和专业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为未来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储备了强大的智力支持。平台还积极推动跨界融合,尝试将数字技术和传统媒体深度融合,如推出跨媒介联播剧、互动式影片等新型作品,拓宽了数字文化产业链的布局,增强了产品的附加值和影响力。
九一制片厂传媒平台作为一部引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标志性作品,以其前瞻性的视角、独特的创新理念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充分展示了中国在数字文化领域的卓越成就和创新能力。它的成功经验和经验启示我们,只有紧跟时代潮流,坚守艺术初心,勇于变革创新,才能在数字文化领域立于不败之地,创造出更多具有深远影响和广泛影响力的优秀作品,为中国文化的繁荣发展贡献更加强大的力量。在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时代,让我们期待九一制片厂传媒平台持续发挥先锋作用,用创新的力量,书写出更加璀璨的数字文化产业新篇章!
国际在线消息:据《今日印度》报道,6月12日,印度客机坠毁事故发生后,紧急救援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其中包括七辆消防车。
另据《印度斯坦时报》援引消息人士称,机上人员幸存的希望“渺茫”,目前救援行动正在进行中。据消息人士透露,这起空难已造成至少120人死亡。(宫梦薇)
印度坠机救援现场图片(来源:社交媒体)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