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米影视交流平台:汇聚优质内容、深度对话与技术分享,引领视听行业革新发展!: 深入人心的理念,为什么我们还不去践行?,: 需要引发重视的社会现象,你准备好与我探讨吗?
2021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短视频、直播等新兴媒体形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人们带来了全新的娱乐体验。其中,奇米影视交流平台凭借其独特的定位和优势,成为了视听行业革新的重要引擎。
奇米影视交流平台致力于提供一个集优质内容、深度对话与技术分享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致力于推动中国视听行业的创新发展。该平台汇聚了来自国内外知名电影公司、电视台、网络剧制作团队以及独立制片人等多元化的影视创作者和从业者,他们的作品不仅数量众多,质量精良,而且涵盖了众多热门题材、类型和风格,满足不同用户群体的观影需求。
在交流平台上,创作者们可以自由创作和发表自己的影视作品,并通过平台进行实时的互动和分享,包括但不限于剧情讲述、剧本讨论、拍摄技巧分享、后期制作技巧分享、艺术理念探讨等,实现对专业领域的深度理解和实践交流。平台还设有专业的编辑团队,对创作者的作品进行审核和推荐,确保原创性和高品质,同时也提供了丰富的视频资源库,供用户查阅和学习。
奇米影视交流平台的技术分享环节更是丰富多样。一方面,平台支持各种主流的视频剪辑软件和技术工具的使用,如Adobe Premiere Pro、Final Cut Pro X、DaVinci Resolve等,为创作者提供了灵活和高效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平台还引入了一些前沿的数字特效技术和人工智能应用,如机器学习、深度学习、虚拟现实(VR)等,帮助创作者提升作品的艺术效果和创新性。
奇米影视交流平台还定期举办各类线上活动和线下讲座,邀请业界专家、学者和创作者进行分享和研讨,探讨影视行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为观众提供了一场集知识性、趣味性和实用性于一身的视听盛宴。这些活动不仅提升了行业内的专业素养和文化水平,也为激发用户的影视创作热情和社会责任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奇米影视交流平台以其独特的优势和广阔的视野,成为中国视听行业革新的关键驱动力。它汇聚了优质的影视内容,深度地实现了创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积极地推动着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未来,随着5G、AR/VR等新技术的应用,奇米影视交流平台有望进一步发挥其在视听行业革新发展中的作用,引领视听行业的持续变革和繁荣。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