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日本「一区二区」之「不卡」:破解区域限制的神秘奥秘: 逐渐升温的问题,能否给我们促发启示?,: 影响深远的揭示,未来你能否放眼长远?
生物学家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探讨一种现象,即在某些地区或国家中,某些区域似乎不受特定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或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在其他地方却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被称为“一区二区”(One Zone Two Zones)的现象在中国和日本等地都曾被广泛研究,其背后的秘密可能隐藏在地理环境与政策规划之中。
在地理学上,所谓的一区是指一个相对孤立或者相对封闭的空间,如山区、岛屿等,这里的人口密度通常较低,土地资源丰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交通不便,人口密度低,生活节奏较慢。而二区则指那些连接着一区与另一区之间的地区,一般包括城市周边的边缘地带,或者是临近海洋或河流的部分,这里的人口密集,经济发展快,交通便利,文化活动频繁,人口密度大,生活节奏较快。由于这些地方受到地理环境和政策规划的双重影响,它们往往具有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也各具特色。
在中国的某些地区,例如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自然环境优美,交通发达,因此形成了独特的“一区二区”现象。在北京,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形成了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区,如市中心、南锣鼓巷等;而在上海,由于历史发展和城市扩张,形成了大量的非核心功能区,如浦东新区、嘉定区等。这两个地区的居民不仅生活在各自的“一区”,而且在消费习惯、生活习惯、教育水平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
在日本,同样存在着“一区二区”的现象。例如东京和大阪等大城市,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城市发展策略,形成了人口高度集聚的核心城区,如涩谷区、银座区等;而在大阪市及其周边地区,则形成了广阔的非核心区域,如川崎市、奈良县等。尽管这两个地区的居民生活在同一片区域内,但由于各自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发展模式的不同,他们在生活方式、饮食习惯、教育水平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那么,“一区二区”是如何形成的呢?政治体制和政策规划是决定性因素之一。例如,中国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其政治地位依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不同于传统行政区划的方式,通过设置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区域来满足不同需求。例如,北京市通过“疏解非首都功能”等政策,将部分产业和人员从中心城区迁往郊区和乡村,从而实现了城区人口向郊区和乡村转移。
地域关系和历史文化也是形成“一区二区”的重要因素。在一个城市内部,由于历史沿革和地缘关系,部分区域往往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和互动,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文化和社会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会选择居住在这个区域,并对其产生深远的影响和归属感。另一方面,一些城市内部的相邻区域由于地理环境相近,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和竞争,形成了一种较为明确的竞争格局。
“一区二区”现象的存在,既反映了地理环境对人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又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性和复杂性。通过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各种问题,比如如何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了解人类行为和生活方式的独特视角,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人类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