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体验:边摸边吃奶并制作宝宝成长视频的新方式,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重庆熊猫巴士票价多少?发车时间是多久?乘车地址在哪?附重庆一日游必去景点推荐!以前觉得看电影是件孤独的事儿,如今却迷上了深夜自个儿待着看片儿的时光:关上手机,泡杯热茶,让银幕的光影成了唯一的热闹。在《爱丽丝旅馆》的眼泪里把压力倒腾出来,在《驾驶我的车》的沉默里跟自个儿较劲,不用管别人咋看,就跟自个儿的灵魂敞开了唠。这种自个儿待着的自在,可不就是给心灵做了回 “深度按摩” 嘛?
根据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和人们对亲子互动需求的日益增长,一种全新的互动体验正在改变我们的育儿方式——边摸边吃奶并制作宝宝成长视频。这种新的方式不仅具有独特的魅力和实用性,更是一种寓教于乐、情感交流与家庭陪伴相结合的方式,旨在为父母们提供一个更为直接、直观、有趣且富有教育意义的家庭环境,让孩子在玩中学,学中玩,让家长更加深入地了解孩子的成长过程。
边摸边吃奶是这个新方法的核心。通过这样的方式,孩子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自然而然地感受到母乳喂养的乐趣。在母亲的怀抱里,孩子可以感觉到柔软的触感,轻轻抚摸母亲的腹部、乳房甚至乳头,这不仅能培养孩子的亲近感,同时也能通过触摸来刺激大脑发育,提高儿童感知能力、手眼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关键认知技能。与此母亲用温和的动作和语调与孩子进行对话,这样既满足了孩子对感官刺激的需求,又能够通过母爱的力量引导孩子发展社交技巧,如倾听、表达和沟通等基本的社会行为能力。
制作宝宝成长视频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互动体验。在制作过程中,父母可以通过拍摄孩子在不同阶段的成长瞬间,如出生、蹒跚学步、幼儿期、童年期、少年期等,记录下这些珍贵的记忆,以一种生动、直观的方式展现孩子们的成长历程。每一张照片或一段视频都是一段生动的故事,它们不仅包括了孩子生理上的变化,还包含着他们心理和社会发展的足迹。例如,在录制婴儿出生时,父亲可以通过描述他的眼睛闭合、唇部开张、手脚蠕动等一系列细微动作,向孩子展示生命的诞生过程;在录下幼儿期的孩子玩耍场景时,母亲可以用生动的语言描绘他们的兴趣爱好、学习技能以及对世界的好奇心;在录制青少年时期的孩子独立生活画面时,父母可以通过讲述他们在学校的表现,鼓励他们树立自信、勇敢面对困难,以及学会自我管理、团队协作等生活技能。
这种互动体验不仅能满足父母们对于家庭动态的关注,更能提升家庭教育的效果。当父母观看这些视频时,不仅可以了解到孩子的成长轨迹,还能从中获得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从而更好地指导孩子,塑造一个健康、自信、有责任感的人格特质。制作成长视频的过程也可以成为家长与孩子之间的良好沟通渠道,使他们的情感得以释放,增进彼此的理解和支持。
“边摸边吃奶并制作宝宝成长视频”的这种新型互动方式,无疑是对传统家庭教育模式的重大革新。它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通过亲情互动、知识传授与情感共鸣的方式,使家庭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不仅获得了来自母亲的关爱与呵护,也得到了来自家庭的温暖与支持,成为了快乐而充实的个体,为未来的人生旅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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