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腻如丝的朱竹清养兔经验:亲身体验你的‘软水’兔子有多惬意!: 重要数据的背后,难道不给我们带来警示?,: 紧扣社会神经的议题,能否发展出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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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细腻如丝的朱竹清养兔经验:亲身体验你的“软水”兔子有多惬意
朱竹清,这位来自中国浙江省温州市的一位拥有丰富养兔经验的人士,以其独特且细致入微的养兔技巧和对动物生命的热爱而闻名。在她所创立的朱竹清养兔场中,她的“软水”兔子成为了一个备受赞誉的亮点——一种具有极佳品质、性格温和且生活优雅的兔子品种。
朱竹清饲养的“软水”兔子以独特的生态习性和生理特性深受广大养兔者的喜爱。朱竹清深知兔子在自然环境中的生存之道,因此她在养殖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以软水为主导的生态调养方法,以此确保兔子生活环境的纯净和适宜。这包括采用优质水质灌溉水源、定期更换新鲜水源、以及通过添加适当的微量元素和营养物质来维护兔子健康。
软水的特性使其能适应各种气候条件,无论是高温炎热的夏季还是寒冷干燥的冬季,朱竹清的兔子都能保持冷静、舒适的生活状态。她选用的软水经过精心过滤和调配,能够有效去除水中过多的盐分和矿物质,使得其水质清澈透明,既保证了兔子饮水的安全性,也提高了其消化吸收能力,使它们能在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软水还具备良好的保湿效果,有助于保持兔子皮肤的湿润和光泽,减少兔子毛发干枯易脱落的问题。软水中的有益微生物可以分解兔子排泄物中的有害物质,有助于维持兔子肠道健康,降低兔子患肠胃疾病的风险。
朱竹清的“软水”兔子不仅在生长发育上表现出色,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非常享受。她善待每一只兔子,让它们自由自在地奔跑,嬉戏玩耍,享受着大自然赋予的无尽乐趣。每当兔子进入笼子时,她们都会欢欣雀跃,兴奋不已,仿佛整个世界都属于它们。这种亲密关系的建立,使兔子们愿意与主人共享生活的每一个瞬间,也让养兔爱好者感受到了兔子身上那份难得的纯真和善良。
对于朱竹清来说,“软水”兔子的繁衍生息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养兔专家,她深知养兔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活,更是一种艺术和情感的融合。为了让每一只“软水”兔子都能够得到最好的呵护,朱竹清付出了无数的心血和汗水。她会定期为兔子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水源,定时为其进行清洁和梳理毛发,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她还会定期带兔子去户外活动,让它们接触自然,锻炼身体,提高免疫力,增强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
朱竹清的养兔经验是基于对兔子生理特性的深入理解和实践的结晶。她的“软水”兔子以其独特的生态习性和人性化的护理方式,赢得了养兔爱好者的广泛赞誉和信任。无论是从养兔的专业技能还是从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和关爱的角度来看,朱竹清无疑是一位令人敬佩的养兔大师,她的养兔经验值得每一位养兔者借鉴和学习。只有用心去照料这些“软水”兔子,我们才能真正体验到那种细腻如丝的养兔生活,感受到那份无比宁静、和谐和甜蜜的满足感。
据《检察日报》报道,5月13日晚7点,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九楼会议室灯火通明,在旁听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后,最高检第五评议组组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李志虎立即组织上述评议组成员对刚宣判的沈明(化名)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制猥亵、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公诉人出庭情况进行评议。
男子胁迫三儿童裸聊涉三罪
据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使用社交软件搭识女性网友,胁迫多名未成年被害人与其裸聊或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露骨视频等,对她们实施猥亵、侮辱。已查明,
沈明对3名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沈明在其中一名被害人满14周岁后,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沈明通过社交软件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起诉书对沈明三项罪名的指控,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诉漏罪密不可分。评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均对此给予肯定。
“公安机关最初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只有一起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我们联合检察技术部门细致审查电子证据时发现,沈明通过社交媒体向多人发送拍摄隐私照片、视频等请求,本案可能存在其他被害人。此外,沈明还有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淫秽物品等事实。我们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继续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又移送两起沈明涉嫌猥亵儿童,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出庭公诉人表示。
“犯罪时虽未成年,不应减轻处罚!”
公诉人在法庭答辩环节的表现同样得到评议组的一致认可。
沈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有强制猥亵罪的情况下,侮辱行为被猥亵行为吸收,不应该再单独评价。公诉人答辩称,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系同一法条下的选择性罪名,二者保护的法益各有侧重,存在规范位阶上的互补关系。本案中,被告人的侮辱行为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与主观恶性,已超出强制猥亵罪的评价范围,不能被强制猥亵罪吸收。
又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对3名被害人实施线下实际侵害,危害较小,考虑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公诉人结合法律与案情,回应有理有据。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必须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一人实施3个罪名,对3名儿童实施了猥亵、侮辱甚至还有传播行为,均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犯罪情节恶劣,不应减轻处罚。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绝不意味着对恶性犯罪的妥协和对未成年人的一味放纵,惩治也是挽救,通过刑罚的震慑与隔离可以使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防止其在人生歧途上越走越远。”公诉人答辩称。
精彩的庭审表现源于公诉人对案件全面深入的了解,对辩护人观点的全面预判。“我们审查在案证据时,就预判到辩护人可能会从强制侮辱罪的适用以及被告人是否适用减轻处罚等问题入手辩护,也对此做了充分应对。”出庭公诉人告诉记者。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
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当庭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手段、后果,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沈明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李志虎表示,该案不仅涉及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还涉及多个罪名,有一定的办案难度。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深挖犯罪线索,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庭审中,公诉人履职有理有据有节,庭审效果总体较好。
在两个多小时的评议中,评议组提出的建议也让公诉人受益匪浅,比如“在论证强制侮辱罪是否可以被强制猥亵罪吸收时,可以增加二者保护法益不同的内容,让论证更加充分”“对于庭前会议确认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更加简略出示”“公诉人答辩除了立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也要结合本案证据来论证,将证据与法律、司法解释对应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