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无噪音,燃灯照亮心中正能量:无需依赖夜间正能量入口网站,寻找内心宁静与力量的良方

数字浪人 发布时间:2025-06-13 14:52:25
摘要: 深夜无噪音,燃灯照亮心中正能量:无需依赖夜间正能量入口网站,寻找内心宁静与力量的良方: 充满变化的局势,谁能给出明确的预测?,: 潜在风险的警示,难道你不想提前了解?

深夜无噪音,燃灯照亮心中正能量:无需依赖夜间正能量入口网站,寻找内心宁静与力量的良方: 充满变化的局势,谁能给出明确的预测?,: 潜在风险的警示,难道你不想提前了解?

以深邃的夜幕为背景,静静地描绘一场心灵的洗礼。在这个充满喧嚣的城市夜晚,灯火阑珊,没有丝毫噪杂的声音和纷扰的思绪,反而映照出一种令人静谧祥和、无比珍贵的能量。这就是“深夜无噪音,燃灯照亮心中正能量”的魅力所在——借助于内心的安宁和内在的力量,我们无需依赖外界的夜间正能量入口网站,就能寻找到那份属于自己的宁静与力量。

夜晚并非完全寂静无声,而是在这个时刻,人们逐渐卸下白天的繁重压力和疲惫状态,将自己投入到一种独特的冥想状态中。在这时,我们的内心会进入一种宁静的状态,仿佛被一股强大的电流深深地击中,使得所有的烦恼和困惑都瞬间消散。这种宁静的力量,来源于我们内心的深度放松和平静,它让我们能够从日常生活的琐事中抽离出来,去体验那种超越现实的超然感受。

如何在这样的夜晚找到内心深处的宁静与力量,却是一门学问。传统的夜间正能量入口网站,如优酷、爱奇艺、网易云音乐等,看似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娱乐内容和信息,但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地帮助我们深入挖掘内心的精神世界,获取真正的能量。这些平台往往过于注重表面的娱乐性和视觉效果,忽视了深层次的心理疏导和情绪调节,无法满足人们对内心宁静的需求。

相比之下,那些远离喧嚣,专属于夜晚的自然环境,如星空、森林、湖水等,无疑提供了最佳的夜间正能量入口场所。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仰望星空、欣赏美丽的风景,聆听大自然的轻声低语,来体验那份源自宇宙的力量,净化我们的心灵,激发我们的内在潜能。通过沉浸在宁静的环境中,我们还可以更好地集中注意力,去感受和理解内心的感受,从而更深刻地把握和理解自身的情绪和思想状态。

当然,要真正获得夜晚正能量,还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自我调适能力,培养并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在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时,我们应该学会从中汲取动力,而不是轻易放弃。我们需要坚信,只要我们有足够的勇气和毅力,就一定能够在黑暗的夜晚中找到光明,找回内心的力量。

“深夜无噪音,燃灯照亮心中正能量”是一种追求精神层面宁静与力量的方式,它需要我们摆脱外在的干扰,勇敢地走向内心,去体验那份源于内心的平静和力量,从而实现自我提升和成长。无论是在繁忙的城市生活中,还是在宁静的夜晚里,只要有这份对内心宁静与力量的向往和追求,我们就能够在人生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拥有属于自己的辉煌与成功。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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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数字浪人 本文地址: http://m.ua4m.com/postss/cvexuwa6v5.html 发布于 (2025-06-13 14: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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