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s货苏苏欠C公交站巨额债务?真相揭秘:实与虚的交织背后,究竟是误会还是诚信问题?: 影响深远的变化,未来需要积极应对的信号。,: 重新思考社会现象的数据,真相在何方?
标题:明牌s货苏苏欠C公交站巨额债务?真相揭秘:实与虚的交织背后,究竟是误会还是诚信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误会和问题。其中,一项最近引发广泛关注的事件就发生在一个名叫明牌s货苏苏的公交车站中。据当地媒体报道,该公交车站在经营过程中被曝出存在大额的债务欠款,且这些债务并非来自其自身的运营收入或盈利活动,而是来自于名为“苏苏”的货物销售平台。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背后究竟隐藏着何种真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着严重的信用问题呢?
关于明牌s货苏苏欠C公交站巨额债务的问题,确实存在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即苏苏平台通过向乘客收取所谓的“佣金”等方式,以获取资金支持。这种理解的主要依据在于苏苏平台所宣传的一系列广告标语和销售策略,其中包括为公交车站提供各类商品的代购服务、向公众承诺“零利润”甚至是“超低价格”,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并从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平台的收益。
从实际操作来看,苏苏平台并未进行大规模的实物交易,反而更倾向于向公交站销售虚构的产品——例如假冒的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等。根据公开的资料,苏苏平台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自己销售的是“全球领先品牌”,但实际上却提供了一系列假冒伪劣的商品。这些商品不仅质量粗糙,而且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于乘坐公共交通的乘客来说,无疑构成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苏苏平台的行为与其声称的“零利润”或“超低价格”并不相符。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任何商业行为都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苏苏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嫌疑,那么这种“零利润”、“超低价格”的宣传方式显然违反了市场规则和消费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明牌s货苏苏欠C公交站巨额债务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这可能是由于乘客对苏苏平台的信任度不高,担心其背后的虚假信息和低价产品,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这也可能是因为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并介入这个问题,未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明牌s货苏苏欠C公交站巨额债务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同时也暴露出公共交通领域的信用问题。对此,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需要深入调查,揭示苏苏平台的真实面目和商业模式,进一步加强对商业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企业和个人的信誉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共同营造一个健康、透明、公正的商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类似的误会和问题再次发生,让公共交通事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实现可持续发展。
▲安徽芜湖多名网友反映,已被处分的安徽师大男教师又到该校保卫处任职。图/网络视频截图
曾多次猥亵、性骚扰女生的男教师又到学校保卫处任职了?
据贵州广播电视台“百姓关注”报道,6月3日,安徽芜湖多名网友反映,已被处分的安徽师大男教师又到该校保卫处任职。据安徽师大纪发〔2019〕1号文件,教师朱某某对个别女生多次有猥亵、性骚扰行为,学校决定给予朱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予相应处分。
对此,该校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朱某某的工作安排已向相关部门报告,目前仅仅是在保卫处做些文字工作。该工作人员表示,“保卫处是把他借过去”,“等于学校就给他留了一口饭吃”。
给犯错之人重新生活的机会,体现了安徽师大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单位所拥有的温情底色,这本身并无不妥。但问题在于,留“一口饭吃”,也得讲规矩,尤其是涉及已经被官方定性为“多次有猥亵、性骚扰行为”前科的人,更不宜以“留一口饭吃”为由,将其安排在自己的校园。毕竟,学校并不能确定他到底是否吸取教训而痛改前非了。
学校的回应应该是考虑到该事件的后续影响,所以才说“该教师的工作安排是经过了相关报告程序”。但程序合规之外,还得考虑这一安排的合理性。毕竟,保卫处虽不是直接的教学岗位,但同样是校园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其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将有猥亵学生前科的人员安排在保卫处,即便只是从事文字工作,也难免会引发学生和家长的担忧。这种担忧并非无端猜测,而是基于对学生安全和心理感受的合理关切。
校园本应是最安全、最纯净的地方,学生在校园内学习生活,理应得到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包括心理上的安全感。让一个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在同一个校园内工作,无疑会让学生尤其是女学生产生不安感,这与校园安全保障的初衷背道而驰。
从师德师风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安排也值得商榷。在教育领域,师德是教师的立身之本,对于师德严重失范者,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这不仅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教育事业的尊重。对有严重猥亵行为的教师,仅仅给予开除党籍、降职的处分,且后续还安排在校园内工作,会让人怀疑学校对师德问题的处理不够严肃,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这样的安排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职业禁止”法律精神。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虽然该“男教师”并未受到刑法的惩处,但是,对于学校而言,这种犯有“猥亵、性骚扰行为”前科之人,也应该受该法律精神的制约。毕竟,该条款还有一个自由裁量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安徽师大的做法可能并未充分考虑职业禁止的内涵。
实际上,作为教书育人的特殊场所,学校在强调“给他留一口饭吃”时,也不能忽视自己肩负的教育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有严重过错的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给予帮助,但不宜以校园安全和教育环境隐患为代价。
总之,安徽师大应充分考虑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关切,以更恰当的方式处理此事,让相关安排更能服众,以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和谐,捍卫教育的尊严与公正。
撰稿 / 聂书江(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编辑 / 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