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版人抖音挑战:跨越世代的时尚新秀——成功版与失格版的交织: 刺激思考的内容,是否能为未来建构新的框架?,: 重要事件中的隐蔽点,是否能换取更多思考?
生物钟翻转:时代变迁下的艺术创新
抖音,这个拥有超大规模用户群、持续活跃的短视频社交平台,以其独特的音乐、舞蹈、搞笑等元素,逐渐成为年轻人表达自我、共享生活娱乐的重要方式。在这个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抖音挑战以其新颖的形式、海量内容和无尽潜力,催生了一种全新的时尚现象:跨越世代的时尚新秀——成功版与失格版的交织。
以抖音挑战中的成功版为例,这类挑战以其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和多元的内容形式吸引了众多年轻粉丝的关注。在抖音上,我们能看到一群富有创意的年轻人,他们精心设计和制作各类服饰、配饰、妆容等,以此展示自己对时尚的独特理解和追求。他们的作品往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个性风格,诸如复古的波西米亚风、街头潮流元素、艺术涂鸦等,这些都来源于他们对当今社会流行文化的深度理解与敏锐感知。他们在挑战中注重展现个性化的穿搭搭配,通过巧妙地将不同年代、不同材质、不同工艺的服装混搭在一起,创造出新颖有趣的视觉效果。这种创新的挑战形式,不仅满足了现代人的审美需求,也反映了当下年轻人对于自我表达和社会融合的强烈愿望,引领着一股新的时尚风潮。
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抖音挑战的成功版亦存在一些失格的一面。近年来,由于过度沉迷于抖音短视频,部分年轻人在挑战中过分依赖美颜、滤镜等软件,导致其审美偏向于外在形象的塑造,而忽视了内在修养和人格魅力的提升。由于挑战形式的单一和短视,部分挑战者可能会陷入盲目跟风、模仿他人的怪圈,缺乏创新性和独特性的思考。由于挑战门槛相对较低,许多未经专业训练或不具备创作能力的年轻人参与其中,可能导致挑战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抄袭、侵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限制了抖音挑战的发展空间和影响力。
如何在抖音挑战中实现成功版与失格版的有效过渡,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一方面,抖音企业应加强对挑战规则的引导和管理,确保挑战的质量和规范,防止影响到整个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抖音可以引入专业团队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挑战者的创新意识和审美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把握挑战的本质,做出真正有品质和影响力的时尚作品。另一方面,政府、学校和社会公众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监督,强化对抖音挑战的法律约束和道德引导,让挑战既具有新鲜感和趣味性,又具有正能量和价值导向,从而推动抖音挑战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黄版人抖音挑战:跨越世代的时尚新秀——成功版与失格版的交织”,既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也是人们审美观念和价值观的反映。只有在正确引导下,抖音挑战才能既保持其原有的活力和生机,又能走出失格版,走向成功版,为当代年轻人带来更多的时尚体验和价值启示。我们期待未来在抖音挑战中看到更多跨越世代的时尚新秀,见证时代的变革与进步。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