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五月天:诗意盎然的季节旋律与人间四月芳菲共赏

慧眼编者 发布时间:2025-06-13 14:29:49
摘要: 九九五月天:诗意盎然的季节旋律与人间四月芳菲共赏: 重要的社会现象,背后又藏着多少秘密?,: 复杂局势的对话,哪里又是推动力的根源?

九九五月天:诗意盎然的季节旋律与人间四月芳菲共赏: 重要的社会现象,背后又藏着多少秘密?,: 复杂局势的对话,哪里又是推动力的根源?

【九九五月天:诗韵交织,人间四月花开】

五月,这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季节,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人们的目光。在这个繁花似锦、鸟语花香的时节里,我们迎来了九九八十一日的五月初九——农历五月初九,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九九五月天”,这是一年中最为诗意的一天。

古人有云:“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籽。”五月的大地,在经历了春风吹绿的田野上,稻谷笑弯了腰,小麦翻滚着金色的波浪,豆苗儿则在阳光的照耀下茁壮成长。而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日子里,五月的天空也显得格外湛蓝,白云如梦似幻,仿佛是大自然赋予的美好画卷。

清晨,当第一缕晨光洒满大地,万物苏醒之际,九九五月天的序幕便缓缓拉开。微风拂过脸颊,带着淡淡的泥土气息,唤醒了沉睡的大地。在这清爽宜人的早晨,乡村的田间地头开始忙碌起来,农夫们带着锄头和犁耙,在田间耕作,播种希望的种子。孩子们放飞风筝,笑声在空旷的田野上回荡,这是他们对新的一年的期待和向往。

午后,随着太阳的升高,田野中的作物逐渐成熟,稻谷的金黄和麦穗的饱满,构成了一幅美丽的田园风景画。五月的阳光洒在每一寸土地上,温暖而又耀眼,让人心生敬畏。此时,蜜蜂穿梭于花丛中,采集花蜜,辛勤劳动;蝴蝶在花海中翩翩起舞,为这个世界增添了一份浪漫的气息。这一切都在向世人展示着生命的活力和旺盛,让人不禁感叹大自然的魅力和生命的力量。

傍晚时分,夕阳西下,落霞余晖映照在田野上,形成一片片瑰丽的晚霞景象,给这个宁静的夜晚带来了别样的色彩。这时,乡间的炊烟袅袅升起,飘散在天际,宛如一条条细长的丝带,牵引着人们的心灵回到那熟悉而又温馨的家。在这个温馨的时刻,人们围坐在火炉旁,享受着家人团聚的快乐,谈论着一年来的收获和展望未来的美好。

夜幕降临,星空如同一块巨大的黑色调布,点缀着月亮和星星的光芒。在这样的时刻,人们会坐在阳台上,仰望着璀璨的银河,欣赏着无尽的夜空美景,感受着宇宙的深邃与神秘。此时,思绪万千,感慨万分,每个人都有可能在这美好的夜晚找到属于自己的心灵寄托和人生感悟。

九九八十一日的五月天,正如一首优美的诗歌,充满了诗意和生活气息。它既描绘了春天的勃勃生机,又展现了夏天的热烈奔放;既有秋天的丰收喜悦,又有冬天的静谧祥和。在这个季节里,我们既能感受到大自然的恩赐和生命的活力,又能体悟到人生的哲理和生活的真谛。让我们在五月九九八十一日这一天,以满怀的热情和感恩的心态去欣赏生活的点滴,感受大自然的魅力,品味人间四月芳菲,共同度过一个富有诗意的五月天。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交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彼时,原告郑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此次司法层面的破冰,激活该条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两名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按照上市公司当时的股价计算,可增持1500多万股,如果完成增持承诺,将分别位居第四和第五大股东,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然而,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

原告刘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联钦彼时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名公司高管公开作出金额巨大的增持承诺,作为投资者有理由相信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巨大影响,投资者也是基于这样的预期进行了投资,但最终一股都未增持,“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太大,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我们认为被告的公开增持承诺已构成虚假陈述,要求其承担投资差额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其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同时,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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