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米青液:揭开被轮流灌满的秘密——一次关于米青水命运的探寻: 影响广泛的议题,未来我们该如何参与?,: 影响社会的动态,未来的选择又在哪里?
从历史的长河中溯流而上,我们总是能够在各种古老的传说和神话中寻找到一种神秘液体的存在,它既平凡又神奇,宛如天上的星辰,在世间的某个角落熠熠生辉。这个神秘的液体,就是米青液,一种源自中国的古老饮料,被誉为"东方的生命之源",其独特的配方和漫长的历史蕴含了无数谜团。
据史书记载,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与探索已经到了一个高峰。那时候的人们发现,他们可以在田野上找到一种深蓝色的液体,这种液体在阳光照射下闪烁着璀璨的光芒,形状像是一颗颗晶莹剔透的宝石,散发着淡淡的幽香。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和实验,人们逐渐发现了这神秘液体的来源——米青,也被称为中国米草水或云南草药水。
米青液的发现并非偶然,而是由于长期的农耕活动和对生态环境的敬畏所驱动。在古代,中国人用米草、稻谷等物质为原料制作出了各种饮品,如茶、酒、糖水等,其中米青水就是一种富含营养且易于消化吸收的饮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饮食习惯发生了改变,一些传统饮品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米青液则成为了人们心头的一道独特风景线。
米青液的形成过程看似简单,实则充满了神奇。采集新鲜的米草,将其晒干后磨成细粉备用。然后,将磨好的米草粉加入清水和特定比例的盐水(通常是1:2的比例),搅拌均匀,使得米草中的营养成分充分溶解在水中。将配制好的米青水倒入陶罐或瓷壶中密封保存,经过一段时间后,米青液的颜色会由透明变为浅蓝,香气四溢,呈现出独特的口感和香味。
米青液的命运却并不完全如意。在中国民间流传的一个故事中,有一个名叫赵老汉的小村夫,他一生勤俭持家,种植了一大片的米草田。每当丰收季节来临,赵老汉都会精心挑选最嫩、最有活力的米草,将其晾晒到太阳下进行发酵,以此产生米青液。赵老汉并未料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米草田渐渐枯萎,米草液也在不知不觉间被其他人偷偷灌入农田,成为他们谋取利益的工具。
从此,米青液的故事开始流传开来,成为了一个充满争议和悬疑的话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民间传说,为了满足口腹之欲,有人则认为是一种阴谋,试图通过米青液来控制农村资源和打压竞争对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演变,人们对米青液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许多人开始反思它的存在和价值,并尝试寻找它的真谛和真相。
米青液虽然看似神秘,但其背后的故事却是深入人心的。它不仅承载着中国古代人的勤劳智慧,更记录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对生存方式的思考。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们应该以更加客观的态度去认识和理解这一古老的生命之源,保护好这份宝贵的遗产,让米青液的神秘面纱永远被世人所知。
中国基金报记者 莫琳 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函,并对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监管函显示,在辉芒微电子的IPO过程中,中信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违规行为,因此连同所在机构被监管处罚。 事涉三大违规 2023年5月25日,深交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的申请。该IPO项目的保荐机构、审计服务机构分别为中信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公开信息显示,辉芒微曾两度申请IPO。公司在2021年12月申请科创板IPO,但2022年1月7日,辉芒微被抽中现场检查,并于同年1月21日撤回申请文件。之后,辉芒微“改道”创业板,又被抽中现场检查,同时,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也被现场督导。2024年1月,辉芒微再度终止IPO。 经深交所查明,中信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主要存在三项违规情形。 一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 中信证券、大华所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 中信证券、大华所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是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经查,中信证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是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 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 中信证券、大华所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深交所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大华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强调,中信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该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中信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大华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与此同时,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被通报批评。 近年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常常出现在多个知名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并于去年被江苏证监局罚没超3400万元,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2022年6月,因在东方金钰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到位等,证监会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0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2023年3月,因在 集团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对该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对大华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64万元,并处以245.28万元的罚款。 2024年5月,在 2017年至2022年财务造假一案中,因大华所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江苏证监局对大华所处以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8万元,处以3443.4万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5年伊始,因在华铁股份2019年至2021年财报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处以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52.83万元,并处以905.66万元罚款。 3月14日,因在审计 2022年和2023年年报时,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交易性质、对手方信息异常、大额退款等异常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秦睿、施昌臻、薛祈明、胡进科被新疆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信证券投行业务再领罚单 作为券商行业的“优等生”,中信证券的投行业务近年来也多次收到监管警示函。 2024年8月26日,北交所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陈健健、赵倩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函显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陈健健、赵倩保荐的 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根据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4亿元。中信证券及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在上市当年即发生亏损。 2024年11月8日,中信证券在保荐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创业板IPO过程中,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曾为夫妻关系及离婚情况,也未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签订时间等关键信息。此外,还未督促皓吉达电子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6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上述罚单也影响到了中信证券的再融资业务。 2025年5月,上交所官网显示,中信证券及其四位保代因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据上交所发布的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信证券在上交所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申请过程中,出具了相关项目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的核查意见。 据了解,“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具体来说,是对于最近连续两个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期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其再融资申请将获得快速审核。 但是经查明,中信证券最近一年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过其他证交所纪律处分,根据相关规则,不得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中信证券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上述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此,中信证券及公司的四位保荐代表人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均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