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控未来,C逼逼:掌控力与创新力的平衡之道——揭秘神秘人物的独门技能,原创 中美航母首次2对2?解放军严阵以待,关键时刻,让美方提前看到结局金监总局拟立新规,何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数字时代接近尾声,AI时代已经到来,这不仅仅是荣耀的判断,也是身处这个时代中每一个手机厂商的共识。
关于掌控未来,无疑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掌控力”和“创新能力”。这两个看似对立的概念,实则在很多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当前全球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掌握未来的能力越来越成为个人和社会成功的关键要素。
我们来看看掌控力的含义。所谓掌控力,可以理解为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对自身命运、目标和资源的有效控制和利用能力。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制定、资源配置、风险评估、市场适应等方面的能力。它并非简单的权力或者权利,而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卓越的判断力和强大的执行力。
在今天的世界,科技日新月异,信息爆炸,瞬息万变的环境要求每个人都具备高度的洞察力和应变能力,以应对各种不确定性和突发性事件。在这个过程中,拥有强大的掌控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商业领域中,企业领导者需要能够快速分析市场趋势,调整策略,优化产品线,有效管理团队和资金,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教育领域,教师需要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引导学生发现自己的兴趣和天赋,并指导他们正确面对学习压力和挫折,从而培养出具有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掌控力并不只是独立存在的,它还需要结合创新力来实现。创新力则指个体或群体在面临问题时,敢于突破常规,提出全新的解决方案,创造新的事物或现象的能力。这种创新不仅体现在技术上,更体现在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社会价值取向等多方面。例如,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可能会通过不断尝试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等方式,打破传统的竞争格局,引领行业潮流;一位杰出的科学家可能通过科研创新,揭示自然界的奥秘,推动科学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
掌控未来,既需要强大的掌控力,也需要丰富的创新力。只有当两者并重,才能真正实现个人和组织的长远发展和时代价值。那么,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呢?
管理者需要培养和提升自身的决策能力,提高对复杂问题的预见性和解决能力,使自己能够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中迅速做出正确的选择。管理者还应有开放的心态,愿意接受新的知识、技术和理念,勇于进行逆向思考和颠覆性创新,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变革的环境。
领导者需要倡导鼓励和支持创新的文化氛围,营造一个勇于探索、敢于冒险、追求卓越的工作环境。通过设立创新创业基金、举办创新大赛、搭建创意交流平台等方式,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培养出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再次,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加强跨学科和交叉领域的合作,培育一批具有前瞻视野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通过课程设置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等方式,让学生有机会亲身体验和参与到实践中去,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掌控未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和个人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虑和努力。唯有当掌控力和创新能力并重、协调统一,我们才能在新时代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个人和组织的持续发展和跨越发展。
在对峙区域的战略态势上,解放军占据主场优势。在第一岛链内,中国可利用岸基雷达网络、导弹防御系统等构建起多层次的防护体系。美国航母一旦靠近,便会暴露在中国的监控之下,各类反舰武器更是对其构成巨大威胁,极大地限制了美军航母的行动。这种区域反介入能力,使得即便美国派出双航母战斗群,也不敢轻易挑起冲突。
台湾地区舆论对此次对峙反应强烈,“美军避战说”“解放军威慑有效说” 成为主流观点。卫星影像显示,在美航母撤离后,解放军航母编队仍在相关海域保持战备巡航,彰显了中国维护区域稳定的坚定决心与强大能力。
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海军的不断发展,福建舰已完成多次海试,距离服役指日可待,未来还将发展核动力航母。美国海军学院推演结果显示,到 2030 年,中国航母战斗群在岸基体系支持下,可在第一岛链内形成压倒性优势。此次中美航母的对峙,只是双方海上力量博弈的一个缩影。中国海军在此次对峙中充分展示了自身实力,不仅有效捍卫了国家主权与区域和平,也为未来应对更复杂的海上局势积累了宝贵经验 。
为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计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何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暂行规定》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以下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业。
金融监管总局拟立新规,
三类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暂行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哪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一类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三种行政处罚之一的主体,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第二类是当事人未受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二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三是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四是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则是当事人在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
监管可采取四项管理措施
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事先载明什么内容?《暂行规定》要求,应当制作载明以下内容的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拟被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